國家文件
關於印發《關於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幹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12-17國科發政字[1999]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教委,科協⏪,中國科學院各分院,國務院各部委 、各直屬機構🕵️♂️:
為了保障我國科學技術事業健康發展,全面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進一步提高廣大科技工作者的職業道德修養💻,明確科技工作者的行為規範,根據目前我國科技界的實際情況和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科技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共同 製定了《關於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幹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宣傳並貫徹執行。
科學技術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
1999年11月18日
關於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幹意見
廣大科技工作者是先進生產力的開拓者📌,是科技知識和現代文明的傳播者🚵🏻⛵️,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骨幹力量。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會上具有較大的影響🏧,應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中起到模範和表率作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新形勢下,提高科技工作者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道德修養,規範科技工作者行為💖,是新時期科技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保障我國科學技術事業的健康發展😚、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強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為此,特提出規範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幹意見如下。
第一條 科技工作者應當模範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基本路線👩🏻🎨,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感,自覺把自己從事的科技工作與社會主義祖國的前途和命運聯系起來。無論何時何地均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科技工作者要以推動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事業為己任👩🏻🦼➡️,努力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不斷創新🦩,勇於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工作者要以向廣大人民群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為自身義務🍓,積極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科技工作者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要高舉科學的偉大旗幟🧵,堅持真理💁♂️,自覺維護科學尊嚴,並以科學技術知識為武器,勇於同一切愚昧、迷信活動和各種偽科學活動做鬥爭。科技工作者要正確對待各種自然現象🛵,不得參與👯、支持任何形式的偽科學和愚昧、迷信活動😯。
第二條 科技工作者要在遵守社會公德方面率先垂範,嚴於律己,大力弘揚團結協作的集體主義精神,自覺維護科技界良好的社會形象,努力以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術服務於人民群眾🧑💻,回饋社會對科技工作者的尊重😓。在科研工作及其他科技活動中,要相互尊重,主動搞好協作配合✩,註意避免不利於團結協作的現象發生🪙。對不同學術觀點🖕🏻,應進行平等的爭論,不得武斷壓製,更不得進行人身攻擊。要發揚尊老扶新的良好風尚❓🧑🏽🎨,尊重老科技工作者,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廣大老科技工作者也要註意培養和關心青年科技人才🧝🏽♂️🐭,放手讓他們擔當重任🫅🏼。
第三條 科技工作者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嚴格的要求🦟🥖、嚴謹的方法對待科研工作。科學技術研究是有風險的探索性活動,應當允許失敗🧗🏻♂️,要發揚大膽探索、積極開拓、勇於創新的精神,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正確對待失敗🙅🏻♀️👨🏽🔬,不斷攀登科技高峰🦜。要倡導學術上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鼓勵和支持新發現以及新理論🧜🏿♀️、新學說的創立🏂🏼。在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不得為得出某種主觀期望的結論而捏造、篡改、拼湊研究結果或者實驗數據,也不得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給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研究結論。對於一些缺乏科學依據、未經嚴格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應當在學術界內部進行嚴謹的論證、研討🕛,不得不負責地在公共場合或者通過大眾媒體進行傳播🫃🏿。廣大科技工作者要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自覺把人民的生活和財產安危放在心上,堅決抵製唯利是圖等各種不良行為。對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但對其真實性👗、科學性尚有較大爭議的研究項目,尤其是對那些可能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而又沒有經過專門研究機構和規範化實驗程序檢驗的研究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論證和實驗。
第四條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開發項目(或課題,下同)申報或者接受委托時,必須對項目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在科研立項的有關材料中,應當對該項目國內外的研究現狀、研究人員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完成項目的學術價值,預期經濟效益或者項目目標、所需科研經費及有關技術指標等作出客觀、真實的反映。禁止故意誇大項目的學術價值和經濟效益🙉,禁止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
第五條 科技工作者和有關科技管理機構在科研立項👯、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驗收和獎勵 等活動中,應當本著對社會負責的科學態度,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如實反映其水平。相關的評價結論要在充分的國內外對比數據或者檢索證明材料基礎上,對評價對象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內涵進行全面分析,不得濫用“國內先進”⏰、“國內首創”↪️、“國際先進” 🧑🦽➡️、“國際領先”、“填補空白”等抽象的用語。對未經規定程序進行驗證或者鑒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隨意冠以“重大科學發現”🪘、“重大技術發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誇大性用 語進行宣傳、推廣。對用不正當手段拔高或者貶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認真負責、不實事求是、在評價活動及其結論中弄虛作假等行為,應當堅決製止。要按照對科技成果的創造性貢獻大小🤱🏼,合理確定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未參加研究或者僅從事輔助性、服務性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入排名順序,侵占他人應得的權益。
第六條 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知識產權的模範。在對內👨🏼🏫👊🏽、對外的科技合作與交註及其他各種社會、經濟活動中,要切實保守國家秘密和單位的技術秘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科研論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 註明引證出處;未參加研究或者論著寫作的人員🙎🏽,不得在論著中署名或者牟取他人不正當利益🏇🏽。嚴禁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者剽竊他人科研成果的行為。在所承擔的國家和單位科研課題或者科技項目完成後🈯️,不得故意隱瞞關鍵技術或者資料,故意妨礙後續研究與開發。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應當保證單位能夠充分、有效地使用該成果🟡,禁止將研究成果非法據為己有➖。
科技工作者在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互利的原則,尊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如實反映項目的技術狀況及相關內容,不得故障誇大技術價值,隱瞞技術風險🤟。要嚴格履行技術合同的有關約定🤰🏼,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和應用的效益。
第七條 科技管理工作者要樹立全心全意為科技人員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貫徹民主集中製,嚴格依法秉公辦事。在有關科技計劃和項目的審批、經費劃撥、物資分配🧥、成果鑒定、成果獎勵、人事調配等方面不得以權謀私🦹。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推諉扯皮👩🏼🏫。各級科技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加強科學道德修養,弘揚科學精神,保持嚴格🙍🉐、嚴密、嚴謹的科學作風,在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不得違反科學規律。不得批準成立任何形式的與偽科學和迷信活動相關的所謂“科研機構”,不得組織相關的所謂“成果鑒定”或者提供變相的支持和便利,不得為愚昧、迷信活動及偽科學活動提供場所、經費及其他便利。任何科學儀器設備📟,不得用於支持此類活動,也不得為其進行所謂的“科學鑒定”、“評獎頒獎”和“科 學調查”等。
第八條 科技工作者要模範遵守所在單位製訂的科技工作者行為規範或者守則,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對在科研工作和各項社會活動中的行為進行自律🧙🏽♂️。科技管理機構要把科技工作者 職業道德作為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有關考核結果應記入個人技術檔案,作為 其申報項目、職務➡️、職稱聘任、晉升、評比先進和實施獎征的依據。
第九條 科技工作者要自覺接受輿論的監督。對嚴重違背科技工作者職業道德、影響極其惡劣的行為,在準確把握事實真相的基礎上🧙🏼,要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嚴厲鞭笞💭。新聞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不得對他人惡意誣告、中傷誹謗,不得侵犯當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對違背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不良行為,可以向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科技管理機構進行投訴⚱️。一經查實,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可視具體情況🙏🏻𓀇,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者賠禮道歉、撤銷項目、追回科研經費✅、行政處分、取消相應資格(包括但不限於一定期限內的科研項目申請資格、評審或者鑒定專家資格、申報科技獎勵資格等)和職務🟩、職稱及其他稱號等相應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對科技活動中各種不良行為的調查處理🏊🏿♂️,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科技管理機構要嚴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堅持原則、嚴肅認真,又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以教育幫助為主🧝🏻♂️、處罰為輔🥷🏽。在有關當事人認識錯誤🫅🏻、端正態度、悔過改正的前提下,可以從輕處理。切忌武斷片面👩🏭、偏聽偏信🪮、感情用事🐌🚑、盲目草率🏋🏿,挫傷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在有關的調查和處理活動中,要廣泛聽取廣大科技人員的意見,以求所作出的結論經得起科學和歷史的檢驗。對經查證核實,沒有不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采取適當措施予以澄清、正名🙅🏼♂️,使有關調查處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壓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