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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及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2-23(2022年10月28日第1073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規範基本學術行為🌑,監督並懲處各類學術不端行為🧛🏼♀️,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北京大學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試行)》《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研究生包括北京大學全體研究生。對已離校研究生在校期間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研究生在學術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要對自身學術活動和成果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負責。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範要求
第四條 學術規範是保障學術研究活動正常有序進行的一系列製度🤹🏼、規則和行為準則的總稱🤹🏼♂️,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以及學科專業共同遵守的科學研究、論文寫作、學術引文🍺、學術評價等方面的規範👨👩👧👦。
研究生在各項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應當遵守基本學術規範要求,包括:
(一)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引用他人研究成果須如實註明出處;
(二)遵守相關專業領域的基本寫作、引文和註釋規範👩🦼➡️;
(三)承擔學位論文和其他研究成果發表的相應責任。成果發表時,具實署名🚜;合作成果發表時應征得合作者的同意,應按照對研究成果的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有署名約定或慣例的除外);
(四)遵守誠實客觀原則👯。搜集資料、發表數據要確保有效性和準確性,保證研究記錄和數據的完整、真實和安全;公開研究成果時,應當實事求是⬛️、完整準確🫣;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應及時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和承認;
(五)應以恰當的方式,對他方提供的研究經費🐺、實驗設備🧑🏿🦲🏂🏼、材料🍌、數據、思路、未公開資料等,給予說明和承認(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六)尊重研究對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術倫理要求🧬。在涉及人類的研究中🦽,保障研究對象的知情同意權、個人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在涉及動物的研究中,遵守實驗動物福利倫理的相關原則;自覺維護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以及實驗室生物安全;
(七)正確對待科研活動中存在的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關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不應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機構出版或發表,或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重復發表;
(九)遵守實驗室的相關規章製度🐀,規範使用實驗器材和原料;
(十)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十一)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規範。
研究生應當積極參加由學校開設的、與學術規範相關的課程、講座或活動。
第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5️⃣💁。
研究生不得發生學術不端行為,包括: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成果、學術論文而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發表論文👨🏽🦳、申請學位、申報課題👩🏽🎨、申請研究資助和研究獎勵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編造學術經歷和學術成果📯,采取偽造或塗改等手段製作推薦信👧🏼👩🏻🌾、鑒定意見🧜🏻、評閱意見等有關個人學術情況的證明材料🚇;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采用不正當手段幹預並影響學術研究🐒、研究資助或研究獎勵的評定🌑、論文評閱或答辯等學術活動👨🏽🔧;
(八)其他根據國家🫵🏽🧑🧑🧒🧒、學校🧺、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製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三章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認定
第六條 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法維護學校學術聲譽,組織和開展對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與查處等工作。
學術道德委員會是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受學術委員會委托負責學術不端行為的組織調查及認定等工作。
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學術誠信和學術不端行為相關事宜的咨詢、舉報受理、協助調查等工作。
第七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受理💦、調查與認定😝,按照《北京大學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辦法(試行)》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對違背基本學術規範行為的處理
第八條 研究生如發生學術不端行為,一經查實,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九條 經學術道德委員會認定,結論為研究生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意昂/醫學部分院接到認定報告和處理建議後🤵🏻♂️,按照《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條 因學術不端行為受處分的在校研究生的學位授予📜,按照《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結束學業的研究生🪢,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一經查實,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 研究生如果對事實調查和認定有異議👾,按照《北京大學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復核😢;如果對處分決定有異議,按照《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申訴。
第十二條 研究生有違背基本學術規範的行為,但經學術道德委員會認定,結論為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意昂/醫學部分院接到認定結論後,應按照《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院系或院系學術委員會可根據本學科專業情況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報意昂/醫學部分院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意昂、醫學部分院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校發〔2007〕27號)同時廢止。